划重点!山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新政解读,矿业权人必看

矿山是山西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,而生态保护则是可持续发展的底线。近日,省自然资源厅、省财政厅、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《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晋自然资规[2024]1号),进一步规范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(以下简称“基金”)的提取、使用和监管,明确矿业权人责任,推动矿区生态修复提质增效。

这份新政是对《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》的细化补充,聚焦实操层面,解决以往基金管理中的模糊地带,无论是矿山企业负责人、相关监管人员,还是关注山西生态保护的朋友,都值得认真研读。今天,我们用通俗语言拆解核心要点,一文读懂新政精髓!


一、总则核心:明确定位,统一管理


新政开篇就明确了制定目的——优化营商环境、强化基金管理,确保矿业权人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,依据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》、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》等法规制定,贴合山西矿山治理实际需求。

其中最关键的一点的是: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,将统一纳入基金管理和使用。这意味着以往分散管理的土地复垦资金,将与基金统筹衔接,避免资金闲置、使用混乱,实现专款专用、统一管控,让每一笔钱都用在生态修复刀刃上。


二、基金提取:规范流程,明确要求


基金的提取是生态修复的资金保障,新政对提取流程、账户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,重点关注以下5点,矿业权人务必牢记:

1、单独核算,清晰可查:矿业权人必须单独设置基金会计科目,清晰反映基金的提取、使用全过程,做到账实相符、有据可查,杜绝资金混同使用。

2、专户分设,独立使用:如果矿业权人拥有多个矿山企业,需按每个矿山住所所在县(市、区)分设基金专户,由对应矿山企业独立提取、独立使用,不得跨矿山统筹挪用。

3、跨区域矿山:专户设在哪,监管怎么分:矿区范围跨县(市、区)或设区市的矿山,在矿山住所所在县(市、区)开设专户即可。日常监管由所在地自然资源、财政、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负责,按行政区域落实监管责任;遇到协调不了的问题,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解决。

4、销售收入核算:杜绝低价规避:若矿业权人内部合作销售原矿,季度销售价格明显低于相关部门标准定额,将参照本地区同期同类原矿单价核算销售收入,确保基金提取基数真实准确,杜绝通过低价销售少提基金的行为。

5、闭坑预留+特殊情况处理:矿山服务年限期满前3年,矿业权人需按批复的闭坑报告,预留足额基金,保障闭坑后地质治理、生态修复、土地复垦、监测及后期管护等工作;若账户异常无法正常提取基金,需及时明确专户、完成备案和监管协议补充,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。

此外还有一个利好:如果矿业权人基金提取正常,账户余额能满足《矿山开发治理方案》估算的后3年治理复垦费用,下一年度可暂不单独预存土地复垦费用,减轻企业资金压力,体现“放管服”改革导向


三、基金使用:明确范围,灵活高效


新政进一步扩大了基金使用范围,明确了使用流程,既保障资金专款专用,又兼顾实操灵活性,核心要点如下:

1、基金能用于哪些方面?(新增+原有范围汇总)

除了原有规定的治理恢复内容,新政新增7类可使用场景,重点关注民生保障和技术提升,具体包括:

  • 采矿造成的构(建)筑物损毁修复、废弃建筑拆除及土地复垦(注意:搬迁安置费用不能用基金);

  • 矿山活动导致地下水位下降、水质污染,实施的民生供水保障工程(贴合山西矿区实际,优先保障群众饮水);

  • 矿山建设、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土地损毁,以及不再使用的工业场地、采场、矸石场等土地复垦;

  • 土地复垦全过程监测;

  • 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、设备配置及运行维护等相关支出;

  • 治理复垦相关的调查评价、规划编制、工程勘察设计、竣工验收、后期管护等;

  • 矿山治理复垦相关的科研、宣传培训、技术推广等(费用不超过年度基金总额的5%);

  • 《山西省矿山生态修复规范》规定的其他治理内容。

2、使用流程:自主编制,规范审批

矿山企业需在县级主管部门指导下,依据《矿山开发治理方案》和实际情况,编制年度实施方案,经评审通过后,在上年度12月底前报送县级主管部门;若遇到突发性生态损毁、临时性修复工程,可及时调整方案,评审通过后报备即可,兼顾规范性和灵活性。

资金使用方面,矿山企业可按年度方案自主招投标,在监管部门监督下,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费用,确保资金使用高效、透明。

3、特殊情况:专户冻结怎么办?

若矿业权人涉法涉诉导致基金专户被冻结,资金仍需优先用于矿山地质、生态治理复垦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及日常监测;经县级自然资源、财政、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评估,确认已履行完治理责任后,结余基金方可划转,保障生态修复义务不打折扣。

4、鼓励统筹:集中治理,助力乡村振兴

新政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,统筹规划矿山环境治理项目,按照“集中连片、覆盖流域”的原则实施整体治理,一体化推进系统治理、综合治理、源头治理,既提升矿区生态治理水平,也助力城市生态质量提升和乡村振兴,实现生态效益、社会效益双赢。


四、监督管理:多方联动,从严追责


为确保基金规范使用、责任落实,新政建立了“政府主导、部门协同、企业自律、银行监管”的全方位监管体系,重点明确3点:

1、部门职责分工明确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,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基金提取、方案编制、工程验收等监管;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制度建立、资金使用监管;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废气、废水、固废等污染治理监管,各司其职、协同发力。

2、常态化监管+季度报备:矿业权人需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、开户银行签订监管协议(含土地复垦内容);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,矿业权人和开户银行需向县级相关部门报送基金提取、使用情况,矿业权人还需报送年度方案执行情况及相关凭证,层层上报、全程可追溯。

3、从严追责,强化约束:年终验收时,相关部门将审查基金提取、使用和银行监管情况,对问题限期整改;对未按规定编制方案、计提基金、履行治理义务的矿业权人,将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,逾期不改的依法处罚,倒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。


五、附则:明确期限,规范解释


新政由省自然资源厅、省财政厅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(2024年3月25日)起一个月后施行,有效期5年。也就是说,2024年4月25日起,新政正式落地执行,所有相关矿业权人需严格按照细则要求执行,确保基金管理规范、生态修复到位。


总结


此次《实施细则》的出台,是山西落实“谁破坏、谁治理”原则的重要举措,既细化了基金提取、使用、监管的实操流程,又兼顾了企业合理诉求,进一步完善了矿山生态修复资金保障机制。

对于矿业权人而言,需严格遵守专户管理、规范提取、专款专用的要求,主动履行生态治理义务;对于监管部门而言,将通过多方联动、常态化监管,确保基金用在实处;对于全社会而言,这一政策的落地,推动山西矿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,完善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,助力打造 “绿色矿山、安全矿山”,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、安全生产协同发展。

欢迎转发分享,让更多人了解山西矿山生态保护新政,共同守护三晋大地的绿水青山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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